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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低频噪声扰民 头晕后摔伤告开发商

发布人:成都穹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15-09-23 21:06

   

变压器低频噪声扰民 头晕后摔伤告开发商 

经鉴定有因果关系 开发商被判全额赔偿26万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年07月08日 星期二

 

 

   因饱受小区住宅楼内变压器低频噪声困扰,已头痛失眠多年的黄女士,晨起时突然跌倒致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黄女士一纸诉状把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


    7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海安县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赔偿原告黄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6万余元。


    2009年4月,黄女士与开发总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阳光嘉园分公司缴清房款后取得阳光嘉园的新房。2011年4月,黄女士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产生影响。自当年10月起,黄女士等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总公司反映,要求对方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总公司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


    2012年8月22日,黄女士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黄女士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声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并将开发总公司、阳光嘉园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


    经噪声监测,黄女士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为43.7分贝。案件审理中,法院依黄女士申请,委托对噪声污染与原告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复头痛头昏及突然昏倒致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意见认为,黄女士长期失眠、反复头痛头晕与受低频噪声影响有因果关系,其突然跌倒受伤与所受噪声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另查明,环境保护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行业通常标准,向购房户提供符合社会通常标准的供电服务设施。本案供电设施中的变压器产生的低频噪音,已经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标准。虽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环境,但居民楼作为百姓日常居住生活场所,其对噪声防范的要求亦较一般环境为高。按照社会通常认知,案涉变压器处于对环境噪音要求较高居住场所时,亦难言不存在危害性。结合住户的维权行为、开发总公司的申请、降噪处理、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及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该噪声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两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顾建兵  章智敏) 


    ■连线法官■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低频声音传播时,因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传播距离比较远,可以穿墙越壁直达耳膜,使人神经紧张,心跳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患上神经衰弱、失眠、头痛等各种神经官能症。随着城市的发展,电梯、变压器、充氧泵、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发出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时污染者就负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认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开发总公司的申请、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